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解读
来源:省残联教就部 时间:2016-08-04 14:57
一、政策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
二、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①具有河北省户籍;
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③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①具有河北省户籍;
②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③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精神、智力及多重残疾人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三、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条件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补贴力度,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四、申领程序
(一)提交申请
1.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以下统称为《审批表》)。
2.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
(二)村(居)委会核实
1.村(居)委会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实。
2.对符合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4.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初审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
(四)复审
1.县(市、区)残联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复审工作。
2.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转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定。
3.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五)审批
1.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并签署审批意见。
2.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登记备案。
3.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县(市、区)残联并告知原因。
(六)拨付资金
县(市、区)民政部门报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五、注意事项
1.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每年1月和7月半年审核制度。
2.户籍迁移的残疾人持残疾人证、户口簿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两项补贴转移手续,并持转移手续及有关档案到转入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档案移交。
3.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5.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6.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7.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