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贴实施办法
来源:衡水市残联 时间:2014-08-20 15:15
衡水市财政局
衡水市残疾人联合会 文件
衡残联字[2014]45号
关于印发《衡水市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残联和工业新区、滨湖新区财政局、社发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形势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冀发[2014]17号)和省财政、省残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残联办[2014]51号)精神,我们制订了《衡水市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做好全市2014年的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14年市级救助任务指标
2014年市级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指标100例,补贴资金93万元。其中贫困听力言语残疾儿童、脑瘫儿童、孤独症儿童和智力残疾儿童70例,每例补贴康复经费1.2万元,贫困残疾儿童辅具适配30例,每例补贴经费0.3万元。救助指标已分配到县市区。
二、2014年县级救助任务指标
2014年县级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指标200例,需县级自筹资金186万元。其中贫困听力言语残疾儿童、脑瘫儿童、孤独症儿童和智力残疾儿童140例,每例按1.2万元筹集补贴资金,贫困残疾儿童辅具适配60例,每例按0.3万元筹集补贴资金。我们已根据各地人口数量,将任务分配到了县市区。
建立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贴制度,是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是市委、市政府今年安排的一项重点工作。对此,各县市区一定要高度重视,财政部门要按要求及时落实救助资金,残联要尽快组织筛查贫困残疾儿童,确保在今年9月15日前县级补贴资金筹集到位,受助贫困残疾儿童进入市级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衡水市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贴实施办法
为确保贫困残疾儿童得到科学及时的康复训练,进一步改善残疾儿童家庭生活状况,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形势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冀发[2014]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具有衡水市常住户口、家庭经济困难、年龄在7周岁以下,诊断明确(有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经定点专业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需要进行有效康复训练的贫困听力言语残疾儿童、脑瘫儿童、孤独症儿童和智力残疾儿童。
低保家庭、一户多残家庭、未接受过国家救助以及即将超龄或2.5周岁以下的残疾儿童优先。
二、补贴标准
1、贫困听力言语残疾儿童、脑瘫儿童、孤独症儿童和智力残疾儿童,每名受助对象每年补贴康复训练费1.2万元。
2、贫困残疾儿童辅具适配平均每人每年补贴0.3万元,为有辅具需求的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并开展功能训练。
受助贫困听力言语残疾儿童、脑瘫儿童、孤独症儿童和智力残疾儿童,须能够保证在省残联、省财政厅批准的市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其中: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每年不少于10个月,智力残疾儿童每年不少于6个月,脑瘫儿童每年不少于8个月。
三、补贴名额
市、县级每年补贴名额,由市财政局、市残联根据情况确定。
四、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儿童家庭,于每年的2月底前向当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衡水市 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低保证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加盖乡镇、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贫困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二)残联审批
县市区残联对本辖区内的申请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县级残联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原件退还申请人。任务完成后,填写《衡水市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贴汇总表》加盖公章后报至市残联。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残疾人家庭并告知原因。
五、资金筹集与发放
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贴资金,由市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市级救助任务所需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解决,县级救助任务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解决。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分级管理,实行财政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待受助儿童全部进入市级定点机构训练后,根据残联意见和受助人员名单,由市、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定点康复训练机构。
各县市区可根据情况增加救助名额、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解决。
六、档案管理
受助对象的档案实行县级残联和定点机构双重管理,一人一档。县级残联和定点康复机构分别留存一份《审批表》和户口本、身份证、诊断证明、低保证或贫困证明的复印件,定点机构同时要为受助对象建立专门的康复档案。
七、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残联、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残联负责申请人的审核、审批,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监督,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依规办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切实把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对骗取、挪用补贴资金的,要按《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