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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张家口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张家口市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2-09-24 16:20

冀残联组字〔2012〕8号

关于转发张家口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张家口市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残联:

我省自2009年启动第二代残疾人证换发工作以来,截止2012年8月底已为142万残疾人换发了新证。其中,秦皇岛市、石家庄市、保定市、张家口市已超额完成了省下达的年度任务。张家口市为了加快工作进度,规范工作标准,市残联会同市卫生局联合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张家口市实施细则》,现将此件转发给你们,供各设区市参考借鉴,进一步规范换证工作,加快换证工作进度,确保换证任务的完成。

 

 

 

河北省残联组联部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张家口市残疾人联合会

张 家 口 市 卫 生 局

 

张残联字﹝2012﹞68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张家口市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残联、卫生局,各有关鉴定医院:

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发工作启动以来,大多数县、区能够按照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核,规范办证,推动了核发工作的顺利开展。但也有部分县区,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等级评定不科学,特别是在受理等级变更过程中存在适用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残疾人证是残疾人参加低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享受优惠的有效凭证。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直接体现残联、卫生部门为困难群众热情服务的工作作风和认真履行职责的工作态度。管理好、发放好残疾人证关系到党和政府扶持救助残疾人政策的有效落实,关系到广大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为此,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张家口市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加以贯彻落实。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张家口市实施细则(试行)

2、张家口市残疾评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张家口市残疾评定专家小组人员名单

 

 

      

       张家口市残疾人联合会       张家口市卫生局

 

 

二O一二年九月四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张家口市实施细则

(试  行)

 

一、为规范管理残疾人证,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享受党和政府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张家口市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凡户籍在张家口市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等残疾人均可申领《中共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

三、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联印章。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残疾人证由残疾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残联负责发放,市残联负责审核。

 四、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残联提出办理申请。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的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五、残疾人证号以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加残疾类别加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格式一律实行20位编码,由18位公民身份证号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例如:13070119660101180223。

残疾类别代码:视力残疾为1;听力残疾为2;言语残疾为3;肢体残疾为4;智力残疾为5;精神残疾为6;多重残疾为7。

残疾等级代码:一级为1;二级为2:三级为3;四级为4。

补证代码加在20位码后面:为B、B2…。

六、县区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办证申请,指定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填发残疾人证并向市残联报审,负责本级档案管理。市残联负责审核所属县区残联的报送证件、残疾评定程序、结果等,负责本级档案管理,检查监督县区残联办证工作。

七、市残联与市卫生局协商,成立张家口市残疾评定领导小组,下设残疾评定专家小组。各类残疾指定医院按照《关于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指定医院评定残疾有关事宜的通知》(张残联字[2009]40号)文件执行:市第二医院负责肢体残疾的评定;第四医院负责听力、言语、视力残疾的评定;沙岭子医院负责精神、智力(14岁以上)残疾的评定;妇幼保健院负责智力(14岁以下)残疾的评定。各评残医院负责评残流程及医院评残管理规定的制定,并在医院显著位置标明指定评残科室及评残人员。

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各县区的残疾评定工作。

八、申办残疾人证须填写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

九、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1、首次申办。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并自愿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须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彩色免冠二寸照片七张,到县区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

2、委托办理。本人确因病残不能到县区残联办证的残疾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持相关证件材料及乡镇(街道)残联盖章的核实意见(乡镇或街道的理事长须签名),到县区残联办理。未成年残疾人、麻风病住院和精神病住院的残疾人由法定监护人办理。

3、受理。县区残联办证人员根据目测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提交的相关手续、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对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恢复期必须达一年以上),经核对无误后发放申请表、评定表。

4、残疾评定。首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县区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包括盲人,四肢瘫、截瘫、偏瘫、上下肢有缺失的肢残人),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

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由县区残联给申请人发放评定表,并在表格照片上加盖县区残联印章,到县区指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评定,由评残医院指定的评残人员进行评定后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并与科室主任两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评残人员在鉴定时,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残疾标准》,决不允许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私自放宽标准。一经查证鉴定不实的,由市卫生局严格依照相关法规从严处理。

除必做的检查项目外,没有特殊原因不做其它检查,避免给鉴定者增加费用支出。如必须做特殊检查的,要严格控制和掌握,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为方便残疾人,残疾人证的办理坚持属地办理的原则,一般都在所在县级医院评定。确实由于检查设备无法完成鉴定的,由县残联与县级医院出具证明,可到市级指定医院进行评定。

申办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市残疾评定专家小组提出申诉,由市级专家组进行重新评定。

5、初审、填发。县级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做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并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对于信息虚假或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做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

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县级残联直接填写评定表者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做出的残疾评定结果符合《残疾标准》者,按照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连同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报市残联审核批准。

县区残联对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对符合评定标准的申请材料应予受理,在残疾人证上打印相关信息,县区残联理事长要在残疾人证填发人处签章,在填发机关栏加盖填发机关公章。

6、审核、批准、备案。市残联对申请人办证申请、县区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县区残联的初审意见和基本信息录入情况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县区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不予批准。

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县区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予以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并查验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情况。

7、发放、备案。县区残联对符合规定的残疾人,经市残联审核批准,及时将残疾人证发放到残疾人手中,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备案。

十、费用。办理残疾人证一律不收取工本费,因残疾评定确需进行检查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各评残医院要对残疾人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对于符合减免政策的,按有关政策执行,不得收取除检查费之外的任何费用。各县区残联对于贫困残疾人办证所需费用要给予补助。

十一、补发。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户口所在地县区残联,登报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补发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明作废。

十二、迁移。户籍迁移的残疾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如是复印件需加盖当地残联公章)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地县区残联登记入档。新户口所在地县区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复印件上报市残联归档。

十三、变更。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动,需经重新鉴定。残疾人等级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功能缺失或康复等原因需要变更的,由当事人申请,填写《第二代残疾人证等级类别变更申请表》,到县级以上医院重新评定,由各类别的残疾评定专家小组进行评定,根据申请人残疾情况核对申请人身份及递交的相关疾病诊疗资料,依据《残疾标准》共同参与残疾评定,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诊断,做出评定意见,将结论填入评定表,由包括主管副院长在内的3名小组成员共同签字。办证时间满一年且不足三年申请变更的必须由市级专家小组进行评定。

十四、注销。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发证机关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残疾人康复脱残以县区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残疾评定结果为准。

十五、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各残疾评定医院、医师应严格掌握评定标准。各县区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证的管理,实行经办人员和理事长责任制,严禁向非残疾人及虽有缺陷但达不到《残疾标准》的申领人发放残疾人证,不得随意提高残疾等级。

十六、残疾人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十七、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户口所在地县区残联作废并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十八、有关评残人员统一实行持证上岗制,各指定医院评残人员由市卫生局颁发评残资格证后持证上岗,市卫生局负责对评残人员的教育培训;市残联负责对各县区残联理事长、组联部主任、办证人员的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放资格证,持证上岗。所有评残人员实行一年一申报制度,为新聘人员发放资格证,续聘人员在资格证后盖年检章;对于工作中因过失误评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经市残疾评定领导小组研究后取消评残资格并从严处理。

十九、市残疾评定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本《实施细则》中的其他未尽事宜,对本实施细则修改完善。

二十、市残疾评定领导小组将每年对本《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存在办理人情证、关系证、鉴定严重不实的将做出严肃处理。

二十一、本《实施细则》由张家口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张家口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张家口市残疾评定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刘振山(市残联理事长)

副组长:秦占勇(市卫生局副局长)

韩  生(市残联副理事长)

成  员:李向东(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任惠萍(市残联组联部主任)

李爱东(市残联康复部主任)

        王文田(市第四医院院长)

        任一平(市第二医院院长)

赵振龙(市沙岭子医院院长)

        方云江(市妇幼保健院院长)

 

 

 

 

 

 

 

 

 

 

 

 

附件3

张家口市残疾评定专家小组人员名单

 

视力残疾评定小组:

组长: 游浩凌(市第四医院副院长)

成员: 任广玲(市第四医院眼科门诊部主任)

       孙常峰(市第四医院科室副主任)

       任晓冬(市第四医院眼二科副主任)

       张京红(市第四医院科室副主任)

听力、言语残疾评定小组

组长: 王志刚(市第四医院副院长)

成员: 郭庆生(市第四医院科室主任)

       杨春辉(市第四医院科室副主任)

肢体残疾评定小组:

组长: 刘正富(市第二医院副院长)

成员: 杨育忠(市第二医院科室主任)

王礼栓(市第二医院科室主任)

刘文卯(市第二医院科室主任)

任  保(市第二医院科室主任)

精神、智力残疾评定小组:

组长: 兰润林(市沙岭子医院副院长)

成员: 张  富(市沙岭子医院医务科科长)

   张志荣(市沙岭子医院科室副主任)

   侯春兰(市沙岭子医院科室副主任)

郭存举(市沙岭子医院副院长)

智力残疾评定小组(少儿组):

组长: 武文玉(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成员: 安国华(市妇幼保健院主任)

   王志国(市妇幼保健院儿保科主任)

邵香艳(市妇幼保健院儿保科医生)

王玉英(市妇幼保健院儿保科医生)

 

 

 

 

 

 

 

 

 

 

 

 

 

 

 

 

 

 

 

 

 

 

 

 

 

 

 

 

 

 

 

 

 

 

 

 

 

 

 

 

 

 

 

 

主题词: 印发  残疾人证  管理办法  通知                    

  张家口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2年9月4日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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